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现人文关怀,帮助失足少年扯下“犯罪标签”,给其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消除“案底”的不良影响。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少年庭负责人周辉为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送去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2020年10月,小林在网上发现出租微信号可以赚取佣金,于是萌生做出租微信号代理的想法。2021年1月至4月,小林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发展下线并指使下线人员组织出租微信号,供他人诈骗犯罪使用,并从中收取佣金。其中,出租微信号的赵某被他人用于实施诈骗,造成应城居民胡某损失107万余元。其间,小林收取上线支付的出租微信号报酬161887.96元,向下线人员支付报酬72574.46元。2021年3月至4月,小林明知网友“小忠”、“山鸡”从事犯罪活动,仍然利用自己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帮助二人转移犯罪所得到指定账户。
因小林犯罪和审判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此案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其法定代理人即小林的父亲也到场参与了庭审。庭审中,小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深深的忏悔,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2021年10月22日,主审法官周辉对该案作出判决:以小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小林的父亲收到判决书后,与案件主审法官恳切沟通,认为小林犯错确实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但孩子还未成年,还处于上学的年纪,该犯罪记录对其今后的生活、工作都会有影响。周法官明白父亲心中的疑虑,和对孩子的未来期盼。告知小林的父亲,因小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合并执行刑期为五年以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一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紧接着,在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应城市公安局、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及小林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通知上述单位应依法对小林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将犯罪记录封存情况对小林的父亲进行了反馈。
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其身心尚未完全成熟,一旦“犯罪”这一标签被贴上,就将永远无法摆脱。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旨在弱化其标签心理,给他们一个重新起航的机会,让他们对未来抱有美好的期待,引导他们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下一步,应城法院将充分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落实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发挥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功能,以帮助其形成完整、正确的“三观”,更好地适应和回归社会,使涉案未成年人“未来”可期。